用人单位未与职工协商,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结果被判双倍赔偿。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并为职工办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工单。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于2007年7月至无锡某俱乐部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一份。2008年12月25日下午,俱乐部口头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杨某支付了1500元经济补偿金。杨某随后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仲裁部门裁决俱乐部为杨某补办退工手续,退工理由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杨某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差额合计9345元。俱乐部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而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法律事实的情形下,提前口头通知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及合同约定,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双倍赔偿金。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法院同时判令用人单位向杨某出具退工单,并在退工单上注明退工理由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防止对杨某再就业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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