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和最高院解释都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的有效条件有三个方面,但是这种规定还不够完整。在法理上,劳动规章的有效条件应当包括:
一、指定主体必须合法
劳动规章制度只能由单位行政指定,并非任何单位行政中的任何一个管理机构都有权指定一般是处于最高层的全面统一管理的机构。其他机构可以参与指定,但无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颁布劳动规章。但是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对此明确规定,所以一般是按照企业章程来确定。
二、内容必须合法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得违反政策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即其规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标准。应当对立法所列举的必备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必须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劳动者利益和效率并重、奖励和惩罚结合、劳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对于违反纪律的职工,其惩罚必须符合法定的违纪罚则,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制定程序必须合法
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凡是属于法定的必要程序,都必须严格的履行。现行立法所规定的程序要件有职工民主参与制定和向劳动者公示两项,根据国外的立法例,还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备案这项程序。
以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视为“民主程序”: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公司工会参与制订;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订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采取上述方式制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订规章的证据。
至于规章的公示,最应注意的问题是: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通常,以下方法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将规章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
在厂区将规章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厂区的治安、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