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应遵守法律程序

郭某系郯城县某公司职工,自1994年到公司工作以来,工作勤恳,任劳任怨,圆满完成每一项工作,多次受到同事和领导的好评。但公司却于2010年5月17日无故与郭某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未支付郭某应得的各项待遇。郭某多次与公司协商,公司则表示,由于受经济危机影响,公司经营困难,不得已才决定裁员来降低成本。郭某不服,认为对于公司裁员情况职工并不知情,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在遭遇到经济上的困难时,通过裁减人员以达到摆脱困境的目的。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用人单位出现某些特定的情形时,可以行使经济性裁员的权利。一是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不过用人单位裁员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进行裁员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下,占企业职工总数又在10%以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企业可进行裁员,无需其他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经过如下程序,才能进行裁员:一是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有关裁减人员原因、方案等情况;二是听取意见,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后,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三是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经仲裁委调解,公司认识到在裁员的程序上违法,同意支付郭某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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