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应该彻底分段计算—对《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的几点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条款引发了人们不同程度的疑惑:计算经济补偿的具体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是不是应当分段计算?如果分段计算经济补偿,是仅仅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还是也应当对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进行分段计算?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们对这个条款存在一些疑问是可以理解的。因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与 《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的不同。根据现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横向看,有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纵向看,有的情形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照 《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从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关于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而 《劳动法》第28条并没有像 《劳动合同法》这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没有作出规定。实践当中,有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多数地方并没有这种规定。
    第三,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细化了经济补偿的标准,并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作了 “双封顶”,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只是规定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对于协商一致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但除了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不封顶之外,其他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管劳动者的收入高低都有最多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的封顶,同时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 《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了两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当指出,实践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往往认识不一,容易产生劳动争议。笔者认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应当按劳动者实际应当得到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分段计算,笔者认为,应当是彻底地分段计算,即不仅工作年限要分段计算,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也要分段计算;分段计算的时间划分是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月1日,前者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后者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分别是 《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 《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
    请看这样一个案例:张先生与甲公司于2006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张先生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0000元,2009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2000元。同时,该市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向张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张先生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如果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在该案中,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2年,甲公司应当向张先生按照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经济补偿;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向张先生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的方式支付经济补偿,两者合计为:10000元×2(年)+3000元×3(倍)×2(年)=38000元。
    综上所述,对于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的理解必须准确合理。要在符合 《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兼顾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 《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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