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教您维权

     案例:
    来哈尔滨市打工的李先生于2005年6月与哈尔滨市某酒店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午息1个小时”。因冰雪节期间酒店客流量增加,该酒店决定,凡上白班的职员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时至19时,午息及间息各半个小时。
    但酒店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李先生向酒店主张权利未果,随后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酒店支付其冰雪节期间的加班费。同时,李先生提供与其共同工作的同事证言一份,并说明该酒店实行“打卡式”考勤管理,职员上下班必须打卡,其加班事实有酒店的考勤卡记录证明,但其无法提供。
    解析:
    考虑到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掌握证据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地位,为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李先生无法提供酒店考勤表,仲裁庭可以要求酒店在指定期限内提供。酒店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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