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公司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改制、公司发生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或者发生公司分立等等。《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资质信息变更
公司资质信息,一般是指在工商部门所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号、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企业主管部门等,当上述内容部分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公司本身并未发生变动,企业主体依旧,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照旧履行。
三、公司分立和合并时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改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具体可以分为创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存续分立)
1.创设分立:在创设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解散,并成立新的公司,即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A公司消灭。
2.派生分立: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发生变更,并成立新的公司,即A公司派生出B公司,从原来的一家A公司,变成现在的A公司和B公司。
公司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组成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参与合并公司主体资格发生变化;合并公司的权利义务概括承受;合并公司的股东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具体要分为就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1.新设合并:合并的情况下,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成一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即A公司与B公司合并后成为一家C公司,A公司、B公司主体消灭。
2.吸收合并: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其他公司并入其中一家公司当中,除该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均解散,例如:A公司与B公司合并,从A、B两家公司变为一家A公司,其中B公司主体消灭。
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后便纷纷开始减员,对原有企业的劳动者以企业主体发生变化为由解除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至此,劳动合同承继有了明确的劳动法依据。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无法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同时,第37条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由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可见,企业合并、分立后,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变更、解除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没有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关系首先是承继的。
【基本案情】
戴某于1998年10月进入某奶制品公司工作。2002年3月,奶制品公司内设甲、乙两个工作车间,戴某在被安排在甲车间工作。2003年5月公司将甲工作车间分出,注册了A公司,奶制品公司成为了占A公司70%股份的大股东,但戴某工作地点还是原来的车间,实际未变动。2008年2月,奶制品公司通知戴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戴某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就变更具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奶制品公司遂于2008年2月底发出《关于A公司解除戴某劳动关系的通知》,自2008年3月起解除与戴某的劳动关系。同时,A公司也于2008年3月发出《关于解除戴某劳动关系的通知》,自2008年3月起解除与戴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戴某对经济补偿金数额等事项有异议,立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奶制品公司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戴某的实际工作单位是奶制品公司,接受其各项管理,工资由奶制品公司按其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发放。分立出独立企业法人A公司后,戴某的原劳动合同未作协商变更,A公司作为戴某的实际工作单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A公司应对戴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戴某虽然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从事原来的工作未发生变动。A公司作为承继性的派生公司,又是实际用人单位,在奶制品公司与戴某双方未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A公司首先是承继原劳动合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