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威在一家国有软件公司工作,2001年6月20日应聘入司。2002年7月26日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其中写道:“由于集团结构调整,市场推广部没有张威适合的岗位,经研究决定做辞退处理。”公司人事部告诉他,除支付其7月16日至26日的工资外,还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张威在降低工资后的月薪为3500元)经济补偿金,共计3900元。张威认为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太少,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7月16日至7月26日的工资1505元及25%的经济补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3500元;两个月经济补偿金8800元极其50%的额外补偿金。
评析:这是一起辞退劳动争议。公司向员工支付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员工的三项申诉请求基本是正确的,大部分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首先,员工被辞退时的月薪为3500元。7月16日至7月26期间为9个工作日。日工资为3500元除以制度工时天数20.92天,因此,应补发数额为1505元。由于这笔费用公司已同意支付,而员工未去领取,所以不应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由于公司辞退张威的理由是公司结构调整,没有工作岗位了,所以应适用《劳动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通知张威。因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所以应支付一个月工资3500元代通知金。
其三,张威2001年6月20日至2002年8月26日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为1年2个月零7天。依据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该公司应支付其相当于2个月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800元。由于公司已同意支付2395元(3900元-1500元)经济补偿金,说明公司还是有依法办事的意识,只是对政策的理解有误,所以劳动仲裁委只裁决公司向张威支付8800元经济补偿金,未裁决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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