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12月14日,林婧在刘小军的家具厂机械锣刨时造成右手手指受伤。事故发生后,刘小军送林婧去救治,并支付了治疗费用。林婧认为自己与家具厂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诉人林婧与被诉人刘小军的家具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小军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与林婧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刘小军认为,林婧之夫钟德明系厂内工人,岗位为机械锣刨。因厂里实行计件制,属多劳多得方式。农闲时,钟德明偶尔叫妻子林婧来帮他完成工作。厂里每次都口头警告林婧不要参与工作,但钟德明与林婧不听。厂里与钟德明之间属劳动关系,但与林婧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裁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林婧与刘小军的家具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是农闲时帮丈夫工作,无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劳动报酬也是由丈夫领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证实了林婧不是刘小军家具厂雇请的工人,故判决林婧与刘小军家具厂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林婧与刘小军的家具厂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享有、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责,在具体参照标准上,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及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培训记录等可作为依据,本案中林婧与刘小军的家具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是农闲时帮丈夫搬料或机械锣刨,无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资料,不能认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淦丹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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