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迁合同无法履行 职工可按年限获补偿

李先生在北京市某公司工作已有11年,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今年,公司对工作地点进行了战略调整,决定整体搬迁至河北。由于客观原因限制,李先生不能随公司去河北工作。昨天,他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询问自己能否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专业法律人士马律师,马律师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先生所在公司从北京搬迁至河北,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李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去河北工作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李先生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至于赔偿数额,该法第47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是否意味着在该公司工作了11年的李先生可以拿到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呢?
马律师给出了否定答案,因为《劳动合同法》第97条明确规定,“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李先生的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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