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小李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大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今年2月,小李离职后向南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其双倍工资1.6万元。
小李通过3个月试用期后,收到公司《劳动合同书》一份,当他读完相关内容、翻到最后一页正打算签字时,猛然发现上面已经签署好了他的名字。小李向公司提出了口头异议,但事后也不了了之。小李于今年2月离职后提起了上述诉讼。
公司方面称,小李的劳动合同确实是单位代签的,主要原因是单位同时招录了几十个保安,逐一签字耗时费力,统一签字只是为了方便办理社保,并且单位也是根据该合同为小李办理了社保和缴纳了社保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虽然是单位代签的,但小李事后予以追认,并且合同双方实际按照该合同履行了相关权利义务,而且用人单位代签的行为未损害小李的利益,因此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是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一些大型企业的高离职率和高入职率,导致了人力资源部门为图省事而代员工签合同。法官认为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订立合同,避免引起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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