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技校毕业后,因为考虑专业对口等问题,便应聘到了某技术公司,她对于工作的氛围和待遇都比较满意,于是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年,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4000元。技术公司的人事主管对小刘说,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管签多久试用期都是6个月,这是对企业负责,想多考查员工,并且工资待遇差别不大。小刘觉得工作确实是不错,就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
小刘工作5个月后,与朋友闲聊时谈到了自己与技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朋友认为技术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小刘应该用法律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向技术公司提出补偿。请问:技术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小刘能要求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上述案例中,小刘和技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约定试用期是6个月,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小刘与技术公司约定的试用期限超过了法定最长期限,应该予以纠正。小刘现在已经工作5个月,超过试用期2个月,实际已经履行的3个月按照正常工作,因此技术公司应当从第3个月开始每月按照4000元的标准支付小刘赔偿金12000元(4000元×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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