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原本朝气蓬勃的青年男子,被突如其来的疾病击倒在工作岗位上,这让他的家人和同事感到无限的惋惜和焦虑。但更让他们气愤和不解的是在病人治病期间,用人单位却向他们发来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上班患重病
2007年3月,李先生与一国有大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开始上班,正当他怀着美好梦想,在工作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时,头部生长的一个肿瘤将他无情地击倒。他只好请假去治病。
李先生突然患上疾病,这可急坏了他的家人。他们带着李先生到省内的几家大医院、外省的知名医院奔波多次才查清病因。为给他治病,家里花光所有的积蓄,变卖了住房,花费10多万元治疗费后,他的病情仍然没有好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父母只好将他送回自己的老家进行治疗,以节省在城市的高昂治疗费支出。
单位解除合同
正当李先生一家筹措他的后期治疗费用时,他的单位却发来一纸通知,告知由于李先生超过单位关于职工因故连续两个月不上班的规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看到这个,对于期望单位能予以帮助的李先生家人好像当头一棒,让他们难以接受。因为,他们翻出李先生当初与单位签订的合同仔细查看后,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是2009年12月底。合同的有关内容中,对职工在聘用期内生病后的工资发放,医药费报销也有规定。他们家里非但没有领到李先生生病期间的工资,反而被解雇感到很是不解。
对此,李先生所在的单位是这样解释的,李先生从参加工作开始,不到一年时间就生病离职,治病的时间已达半年时间。他们虽然同情但也没有办法。因为单位在与他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就明确写道,不是因公负伤,超过三个月不上班者,单位就有权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生病后,他们已经按照单位当初给其购买的保险,报销一定费用。单位还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发动职工为他捐款,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了最大的帮助,在情理上已经说得过去。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他们的家人没有必要到单位来纠缠。
律师观点
记者就此走访了有关律师。他们认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既涉及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生存权利,也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因此必须慎重对待。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即必须具备法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行使解除权。
在本案中,公司在李先生治病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他在医疗期满后,是否还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如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不能从事工作,则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应低于6个月工资。若患重病的,还应额外支付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额外支付医疗补助费的100%)。
医疗期是不是就是病假?职工每年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是不是就必须恢复上班?据记者了解,这一问题在我省的许多企业及劳动者本人都是很模糊的。为此,相关律师解答道,医疗期并不完全等同于病假。有的时候两者是重合的,有的时候病假的时间长度可以超过医疗期的时间长度。
要充分认识两者的区别,就必须明白医疗期的概念和意义。所谓医疗期,是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患病的劳动者的一个特殊保护时期。具体可以看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即: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一条(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医疗期是法律法规授予生病的劳动者的一把保护伞,在这个期间内,只要不是劳动者本人有过错,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是不得被解除的。
而病假则是该生病的劳动者恢复健康所需要的实际休息时间。也就是说他不是一个法定的固定期间,而是根据每个生病的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对于这个期间,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保护措施主要是规定了具体的病假待遇。
如果一个劳动者法定的医疗期期满以后身体仍然不能康复,根据医生的诊断等仍然需要休息的,只要他符合本单位请病假的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还可以继续休病假。
综上,因患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充足的法定理由向用人单位争取自己的权利,不能因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而一味地屈从于公司的处理决定,一味地妥协将得不到任何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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