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分包用工应注意的事项

【案情回放】甲企业从乙企业处承包了521医院外墙保温工作,并指派郭某为其公司在521医院工地的负责人。孙某于2009年4月15日由郭某招到521医院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作。2009年5月25日,孙某在521医院工地工作时发生安全事故,治疗期间,被告知其与郭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与甲企业、乙企业任何一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孙某认为其是在乙企业的工地干活,应与乙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遂于2009年8月向某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乙企业向其支付2009年4月15日至5月25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公开审理认定,521医院外墙保温工作是甲企业从乙企业处承包的,甲企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孙某系甲企业在521医院工地的负责人郭某招的,遂无法认定孙某与乙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以没有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了孙某的申诉请求。
【案件点评】这是一起建筑工程分包过程中产生的劳动纠纷,其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充分证据,最终承担了败诉的风险。通过这一案件的审理,我们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中注意:1)、在工作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经要求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注意在劳动过程中收集工牌、工资单、考勤单等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材料。这样,在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就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2)、《劳社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矿山等施工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基于这一规定,广大建筑类用人单位在进行工程分包时,应注意对分包商用工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关的用工资质,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用工资质的单位可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在本案中,若作为521医院工地外墙保温工作的承包方的甲企业不具有用工资质,则作为发包方的乙企业就要对甲企业的用人情况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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