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姐在一家合资企业工作,该公司有严格的考勤制度,员工上下班必须打考勤卡,如果考勤不合格,会根据规定进行处罚。韩小姐工作勤勉,而且在同事中人缘很好,几乎每天早晨,她都早早到单位,而那些迟到的员工经常请她代替打考勤卡。最近,公司在检查员工考勤记录时,发现韩小姐经常与别的员工打卡时间完全相同,随后经过调查确认,她经常代替同事打卡。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代人或托人打卡属于严重过错,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据此与韩小姐解除了劳动合同。韩小姐感觉很委屈,在与领导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有关劳动仲裁部门审理认为,韩小姐作为公司的老员工,应该认真阅读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而且,她经常性代替同事打考勤卡,并非偶然现象,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管理制度,因此,驳回了韩小姐的请求。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能否因为员工代同事打卡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就需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是否对此行为做出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提出了三个步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履行了民主程序,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代打卡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则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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