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不能收取保证金

王某被一家私营企业招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签合同时企业让他交了4000元合同保证金。今年年初,因为企业经营状况不太好,每月只发600元工资,王某提出解除合同,并想要回合同保证金。企业称劳动合同未到期,擅自解除合同,不能退还合同保证金。
该企业的做法是非常典型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合同保证金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王某要求退还合同保证金是合理合法的正当要求。另外,《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与企业签订的合同虽未到期,但是由于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王某完全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不仅应当要求退还合同保证金4000元,还应让企业偿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