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1996年开始在武昌某商贸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已有三次续签。合同约定在今年6月30日合同到期,但单位却在2月20日终止与我的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该怎样支付?
律师: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所以,经你申请后,单位应支付你相当于你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8倍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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