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否以“末位淘汰”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
末位淘汰制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采取的一种管理手段,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不论是在企业规章制度里还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规定或者与员工约定以末位淘汰的结果对员工实施单方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的,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因为,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因此,用人单位想要单方调岗,还需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
2.部门取消能否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不能。
很多企业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单方调岗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却并非如此。首先,部门取消必须确实是企业由于外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作出的调整决定,而非变相裁员的借口,对此,实务中一般从严掌握。
其次,即便是对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部门取消,企业要对员工进行调岗,也必须经过和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企业无权调岗。
3.员工岗位发生变更时,调岗可否同时调薪?
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薪随岗变”的原则,且企业具有相应的岗位体系和薪酬对应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新岗位所对应的薪酬标准确定员工的薪资待遇;但是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均无上述规定,则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就应当与员工协商确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决定。
4.企业单方调岗后,劳动者未提出任何异议,在新岗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再要求调回原来的岗位,企业可以拒绝吗?
不可以。
因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采取严格的书面变更制度,劳动合同变更未经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的,原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因此,用人单位将员工到新岗位上实际工作的行为视为对“调岗”的馱认和同意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劳动者要求调回原来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