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江苏苏州某机械制造公司招用一批外地员工。在入职后一周内,公司人事部安排这些新员工与公司签订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大部分员工按照公司要求签订了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但仍有部分员工不愿意与公司签订3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他们的理由是,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限制他们以后找工作,所以他们希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后想离职的时候可以随时离职。人事部经理告知这些员工,他们在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后,依然可以提前30天行使单方解除权,对他们影响不大。但是如果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这些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并不听取人事部经理的意见,坚持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企业成本的影响较大。《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这里并没有特别说明是企业原因还是员工原因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即使员工主动表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不一定因此而免除双倍工资赔偿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不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且对于实际用工超过1个月的员工须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如果此种情形下,企业并不采取终止劳动关系的措施,而继续使用该员工,则可能带来一定的用工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保留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在上海市的仲裁诉讼中,单位如果能够证明是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可以免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