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该条具体含义不甚明确,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中指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但“数项”、“分项”指的是什么?仍然不明确。比如,上海某员工仲裁请求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8000元,加班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赔偿金8000元。该案件属于终局裁决案件吗?
目前的司法实践认为,仲裁请求的“分项”,主要分为劳动报酬、补偿赔偿等项目。如上述案例,虽然每项请求都没有超过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但实际上,工资、加班工资同属劳动报酬性质,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同属补偿赔偿项目,因此,该两项(劳动报酬、补偿赔偿)请求已经超过了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因此,本案应该属非终局裁决案件。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