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约定单位就能随意调岗吗?
薛女士原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财务部经理。三个月以前,力排众议,反对公司负责人挪用某笔专项基金,并就此事向上级主管部门作了反映。过后不久,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薛女士:由于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再担任财务部经理,改任资料室图书保管员。薛女士当然据理力争:劳动合同要到明年六月份才到期,公司怎能随意变更我工作岗位?人事部也取出了劳动合同:也许你忘了当初我双方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薛女士不服,提起了劳动仲裁,公司以劳动合同中的该条约定作为抗辩理由,但是最终却是公司败诉。
薛女士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预先作出可以随时调整岗位的约定后,实际调整岗位时还是经常引起劳动者的满意,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劳动者已答应,就应无条件服从,而劳动者则认为这种约定显失公平,具体调整岗位多是报恩劳动者,而非生产经营需要。但其实用人单位必需注意,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单位可以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此调整必须是合理的调整,
劳动合同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如果调整,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又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或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行使劳动请求权的一种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问题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单位拥有劳动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有的单位以工作需要为由,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明显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引起劳动者的极大满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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