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 没法律依据

为了公司更好地发展,很多公司都有内部规章制度,各式各样的纪律条例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其中有不少条例存在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情况。昨天,市民陈先生拨打早报热线82888000反映,他因为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度被公司解雇。“他们这样解聘我是否合理?”陈先生一肚子不满。
家事影响工作业绩
据陈先生介绍,几年前,刚大学毕业的他顺利地进入了青岛市崂山区一家规模不小的外贸企业,并且因为业务能力强而受到领导的赏识。2010年,因为家里老人生病住院,快要当爸爸的陈先生既要照顾老人,又要照顾妻子,连续六七个月跑前跑后,一向工作业绩遥遥领先的他,当年的工作考核却远远落在后面,经常被单位领导批评。
到了年终考核,结果出来了,总经理要求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将排名最后的陈先生开除。“他们这样做合理吗?”陈先生对公司的做法感到气愤。
末位淘汰没法律依据
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的吕庆立律师,吕庆立表示,“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即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此,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陈先生确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该公司也应先对陈先生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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