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卡能不能作为加班证据?

这个前提是加班制度具有真实性。而法官和仲裁官在审判过程中最重要的判断真实性,很多朋友谈到加班制度如何如何可以作为判断的证据。举证责任是十分关键的劳动法领域因为举证责任十分模糊,根据民法的原则又极易出现不平等现象,因此尤其要应用公平原则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本期辩苑主题】

< 通常来说。仲裁诉讼中要证明加班,往往使用的就是企业的考勤卡。可是上海市某区最近的一个仲裁中,单位对员工拿出的考勤卡证据提出抗辩,认为考勤卡只能证明员工是晚下班,并不能证明员工是加班。加班的含义是单位要求的员工同意的延长工作时间。换句话说,考勤卡并不能证明单位同意这一点。

考勤卡是比较有效的途径(终究不是每个单位都会开加班单或调休单)可是这样一个途径也被质疑后,这件事情给员工主张加班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原本证明加班就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举证变成了畏途。

也可以对加班的举证方法提出您的建议。 欢迎各位对此发表意见和看法。您可以对这件事自身作出评论。

直笔说:

也是现在面临的一个新问题,觉得这个话题很有意思。值得讨论。从我接触到局部企业来看,考勤卡的作用确实是记录 “ 单位时间和离开单位的时间 ” 或出勤而已。如果卡上时间超过 8 小时,并不都是存在加班。这可能有以下原因: 1 局部人员住在厂里,下班后不离厂,打卡时间往往延后; 2 局部人员个人原因晚点离开单位,不能说明一定是加班; 3 个人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等等。

如果单位对上下班和考勤打卡有严格规定的认为可以作为加班的依据。 当然。

愤青说:

明确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而产生的单位没有必要为了明确所谓的何时上班何时离开工作地点而考勤。也就是说,有一个问题:考勤卡是如何发生的自身就是单位为了防止争议。单位予以打卡自身就承认了其为单位要求下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想象,单位有不可胜数种打卡方法可以将非工作时间排除在考勤时间之外,这个问题上单位永远不是弱者,千万不要被这种怜人的狡辩打动。

蓝色天羽说:

考勤卡的作用:

考勤卡是用来证明员工是否迟到不是用来证明员工是否加班的

愤青说:

或者说停止工作时间和离开单位的时间应当是一致的呀 问题是涉及考勤卡的时候工作时间和到达单位的时间。

蓝色天羽说:

但是单位里也可能在打游戏啊(除非他游戏测试员) 离开单位的时间是没错。

扬晓说:

认为考勤卡不能作为加班的证据,如果单位有严格的加班审批制度的话。因为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加班审批顺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其考勤卡上的时间只是一个进出单位的时间,不能举证。如果要举证可以从其他方面着手,比如领导审批的加班申请单等,但除非是提前有所防备,否则挺难有这方面的证据。

添添说:

公司于今年 3 月的劳动合同中已经加入类似的条款,非常赞同上面的观点。而且定位副总一级才有审批权限。正如现在 IT 行业,平常超越 8 小时的工作时间是比较罕见的事情,如果要企业都支付加班工资,也显得较高了一些,而且,确实有下班后,员工不离开公司上网干 “ 私事 ” 时候,所以,认为不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应该明确加班审批顺序及流程,完善加班前的手续问题,而且,作为员工来讲,如果是公司布置的加班,也应当正面的去索要加班单等书面的工作安排单。当然,企业可以更加人性化的去做这类工作,如,支付员工加班餐补或者提供加班餐等。

huangrx 说:

那么考勤卡不能完全说明问题 , 如果公司对于加班制度明确的规定了报批形式的 . 应当依照核准

认为考勤卡就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没有任何特殊规定 .

专业户说: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

不知道上海的做法是什么,判决过的很多案子中雇主都提出这个理由作为抗辩。但在深圳的司法实践是这类抗辩不能成立。认为可以这样分析: 1 打卡机显然是由雇主控制的购买的目的显然也是为了记录被雇者工作的时间,如果雇主认为记录卡不能如实反映被雇者的真实工作时间,那雇主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控制这类现象的发生; 2 考勤卡是被雇者唯一能证明自己工作时间的证据,如果对这个证据法庭或仲裁庭都不认可,对被雇者一方是不公平的 3 如果雇主有制度声明考勤卡不是工作时间的证明,必需得到被雇者的同意声明,否则可推断胁迫的意图。

至于楼上诸位谈及的加班制度问题就超出这个命题的范畴了

ziridium 说:

觉得就是 huangrx 观点,其实。

公司又没有相反的证据,如果公司没有什么加班制度的话。考勤卡可以作为加班的证据。

理论上就应该有点别的吧(除非这个公司就是规定以考勤卡为证或以考勤卡为媒介) 如果公司有这方面的制度(合法的那么加班的证据。

专业户说:

仍然坚持考勤卡的证据效力大于加班制度的证据效力。

但出于公平责任的原则,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对于工作时间的举证责任分配。应由雇主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现实的司法实践也是这么做的对于证据效力问题,认为也应从公平责任的原则动身。加班制度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由雇主控制,被雇者一般无法取得,最多只是学习过,这种情况下加班制度实际上雇主占有绝对的优势,可以修改制度或不完全贯彻制度,法官或仲裁官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但考勤卡由于雇主有原始记录,被雇者也有记录,具有比较平等的地位,证据更具有真实性。

认为应以考勤卡为效力优先。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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