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小姐是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最近一位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出的问题难倒了她。公司续订合同一般是依照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在合同后直接附上一纸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续订书。市场部的胡先生在接到合同续订意见征询函后,向人力资源部表示自己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按照自己之前的工作业绩和综合表现,自己的薪水应当上调。经过几番协调谈话,不仅胡先生仍然坚持自己的要求,其他几位收到征询函的同事也都开始抱着观望态度拖延合同续签的时间,这让本来风平浪静的续签工作变得有些棘手。
问题的焦点是:1.员工同意续签合同却不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的续签条件时,该如何处理?2.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但也不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的续签条件时,又该如何处理?
虽然双方都对续签劳动合同意见一致,却在合同条款、内容上各持己见。如果仔细分析劳资双方就续签合同意见不同所导致的结果不难发现,无论是员工不同意公司所提出的保持原薪酬水平不变的续订条件,还是公司不同意接受员工所要求的以涨薪为前提的续签意向,其结果都是不能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完成续签。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在保持原合同约定条款向员工发出续订征询时,员工因不同意续订条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完成续订,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如果员工并不存在过错、医疗期满不能继续工作、在调岗及培训后仍然不胜任工作情形,在2008年后已两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当合同到期时,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在员工手中,只要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论同意与否都只能接受,除非员工明确表示不再续签或者只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第二个焦点问题看上去要比金小姐遇到的问题更为复杂。当续签环节面临的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决定权在于员工,用人单位也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员工同样要求希望提高劳动条件,否则将不在续签合同书上签字时,其结果其实与第一个问题一样,都是员工在续签条件上与用人单位的不一致妨碍了续签的完成,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将合同归于终止,只要用人单位抛出的“橄榄枝”没有降低劳动条件,也就不用为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韩佳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