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金
1、一般在单位主动解除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经济补偿金
2、如果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没有欺诈,不给工资,减低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没有补偿金(即使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3、如果一定任务的合同完成的,也有补偿金。任务完成可获补偿金
4、2008年以前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人死亡,单位被解散,退休的)如果用人单位减低劳动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从2008.1.1起算)。因为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合同,自然终止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5、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双倍赔偿金
6、如果单位依照46条规定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工作年限起算时间为2008.1.1计算
7、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8、(1)、依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即2008年1月1日)计算。
(2)、如果你当初参加工作是劳动人事部门以“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招工的,则要按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这个《暂行规定》执行到2001年6月被废止,但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也要执行到2001年6月。
(3)、如果你是以“农民合同制工人”招工的,应继续按1993年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目前这个《规定》还有效)。
《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条文再次突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情形列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也就是说,在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单位不仅需要支付工资,还要额外支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在该单位工作一年时间,那么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如果工作六个月以内,则可以多拿半个月的工资。这是防止一些单位用这种用工形式来逃避法律责任。
二、补偿工资应是“全部工资”
《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四、具体标准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未足额支付工资,保险,制度违法)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医疗期house培训后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不能协商一致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破产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条件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死亡,单位被解散,退休到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破产 )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2008-1-1之前存在的合同解除时补偿金的特殊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工资保险保护,欺诈订立合同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患病后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者调整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破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也就是当单位降低标准时候,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企业要支付补偿金),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二倍标准)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四)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例如任意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五、经济补偿年限起算如果单位依照46条规定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工作年限起算时间为2008.1.1计算
不是46规定条件解除的应该从用工之日起算。
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正常到期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工资保险保护,欺诈订立合同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患病后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者调整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破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也就是当单位降低标准时候,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企业要支付补偿金),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二倍标准)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单位有过错)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违法解除合同应该给补偿金,从用工之日起算,如果合同自然到期,补偿从2008.1.1起算
《劳动合同发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双倍)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赔偿金的法律属性实质应当与经济补偿金相当,故赔偿金不能与经济补偿金同时适用。
(五)1995年《劳动法》规定的补偿(如果是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续签,则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2008年以前的如果是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续签,则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一:员工陈某,2005年5月1日入职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2008年4月30日期满。
1、如果A公司2008年4月30日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如何支付陈某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说明:2008年4月30日,A公司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可以正常终止劳动合同。根据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正常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即计算陈某经济补偿的年限只有四个月,只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A公司2008年4月1日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如何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A公司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公司应支付陈某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是三个月工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即相当于六个月工资。
有观点认为,此案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一样的,不应计双倍,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才计算双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论什么时候都不应该相同。
3、如果A公司2008年4月1日合法经济性裁员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如何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说明:由于经济性裁员,按劳动法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应支付陈某的经济补偿金是三个月工资。
案例二: 员工李某,1995年5月1日入职B公司,与公司签订了1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2008年4月30日期满。
1、如果2008年4月30日李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公司却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如何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说明:由于李某在B公司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李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必须与李某签订。公司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李某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不能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行终止的,法律后果应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是十三个月工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即相当于二十六个月工资。
有观点认为,此案由于是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才计算双倍经济补偿金;还有观点认为,此案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一样的,不应计双倍,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才计算双倍。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值得商榷。无论何时,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应该一样。
2、如果B公司2008年4月1日违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如何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说明:由于李某在B公司已连续工作十三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李某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是十三个月工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即相当于二十六个月工资。
有观点认为,此案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一样的,不应计双倍,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才计算双倍。笔者还是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无论何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都不应该一样。
3、如果B公司2008年4月1日合法经济性裁员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如何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说明:由于经济性裁员,按劳动法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应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是十三个月工资。
笔者特别说明:也许以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不一定采纳笔者关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也应双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观点,但笔者始终认为,无论何时,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与违法解除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都不应该一样,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重于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止违法解除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只有这样规定,才更合情、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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