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转让后工伤责任该由谁承担?

    本市人员严先生是上海某物流公司的职工,单位与其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4月,严先生在单位搬运货物时,货物从高空坠落将其腿部砸伤。经劳动保障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属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单位由于无法为严先生安排适当工作,于是按月发给其伤残津贴。2007年5月,严先生所在单位发生资产转让,承继单位通知他说,从2007年6月起,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且不安排其工作。严先生越想越气愤,难道原单位的资产可以承继,工伤责任就不承继了?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等情况,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人员,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因此,承继单位应按规定继续承担严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市人员严先生是上海某物流公司的职工,单位与其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4月,严先生在单位搬运货物时,货物从高空坠落将其腿部砸伤。经劳动保障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属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单位由于无法为严先生安排适当工作,于是按月发给其伤残津贴。2007年5月,严先生所在单位发生资产转让,承继单位通知他说,从2007年6月起,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且不安排其工作。严先生越想越气愤,难道原单位的资产可以承继,工伤责任就不承继了?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等情况,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人员,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因此,承继单位应按规定继续承担严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