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4年不肯签合同 员工自动获无固定期合同

一女子进入某事业单位工作,但单位长期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女工的用工身份自然转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意识淡薄的用人单位始料不及的。2010年3月,用人单位以女工岗位被撤销为由,通知女工收拾东西走人。女工不服即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经查后责令用人单位整改,但用人单位照样我行我素。女工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用人单位与女工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服,将当事女工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解除与女工的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解除与被告女工的劳动关系违法,应予撤销。9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原、被告间恢复劳动关系。

单位“不上路子” 四年不跟员工签合同

1965年出生的田园是南京市人,2007年7月她应聘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田园入职后,单位一直没与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年复一年从来也没人提这个事。单位不提,田园心里着急,但急归急却没勇气说出来。后来,田园也不去自寻烦恼了,领导让干什么她就干什么,且尽量把工作干好。一晃4年过去了,田园依旧默默无闻,除每月1200元工资外,社会保险等相关应得待遇基本上都没有。田园学过一些法律常识,也清楚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利未得到落实,但为了保饭碗,她照旧不敢吭声。

今年3月10日,单位相关负责人找到田园,称因单位改制加上内部机构调整,她的工作岗位被撤销,故要她收拾东西回家。田园央求继续留用,但单位根本不理她。田园随后把自己的遭遇向劳动监察部门作了反映。3月16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田园所在单位发出整改令,要求他们与田园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规定时间段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依法为田园补办社会保险。最后还特别强调:“3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向我厅作出书面报告,若拒不履行上述指令,我厅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弄巧成拙 无合同变成无固定期合同

3月25日,单位作出了《关于与田园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书》。该《决定书》告知田园:“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限期整改令,本单位对于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见,因岗位撤销无法补订,愿意支付经济赔偿金,依法补办社会保险。现正式通知你,我单位于2010年3月25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你于2010年3月26日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上述费用。”田园收到该《决定书》后,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不愿领取赔偿金。今年4月,用人单位为田园补办了社会保险,并通过银行将有关赔偿金等费用打到了田园的卡上,总计2.5万余元。

5月24日,田园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事项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补发相关福利待遇等。6月24日,仲裁机关作出裁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与田园劳动关系的《决定书》,恢复劳动关系;为田园补缴尚未缴足的社会保险。田园要求补发福利待遇的请求未获支持。田园多年来连劳动合同都没签,凭什么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支持呢?原来,我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不服 状告女工被法院驳回

今年7月23日,田园所在单位将田园告上了鼓楼法院,请求法院支持他们解除与田园的劳动关系,理由是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他们有权解除与田园的劳动关系。东家要求田园走人的态度坚决,但被推上被告席的田园也丝毫不肯妥协。庭审中,单位称田园从事保洁和端茶倒水等杂务性工作,并称如今这一岗位已不存在。而田园则称自己从事计财类工作而非杂务岗位。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法庭调解未能奏效。

9月8日,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田园于2007年7月入职现单位,但直到2010年3月,单位都未与田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原被告间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用人单位的诉讼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的决定书,原被告间恢复劳动关系。(文中田园为化名)

法官说法

饭碗是老百姓最重要的民生诉求,让劳动者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让他们有尊严地工作、生活,不仅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之必然,亦是构建和谐社会之必然。正因为如此,作为用人单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其社会责任。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要求,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己一方的利益,在执行过程中便开始走样,有的甚至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凡此种种,正是导致如今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而很多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之所以连连落败,关键的一点就是违法在先,这一点,需要反省,需要警醒。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民一庭法官 贲小青

(扬子晚报 通讯员 李自庆 张伟 扬子网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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