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案件疑难问题解析(三)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如果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那么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的基数如何确定?对此,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各地裁判亦有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这段支付期间的应发的所有劳动报酬确定,不做任何排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二中院辖区工作会议综述》认为,考虑到工资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前对双倍工资罚则的运用,原则上应该主要以正常出勤工资为准(不包括风险性、福利性的补贴),但不排除个别特殊情况。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也即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亦不应包括风险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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