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操作不当致伤残 公司推责无据被判赔偿

公司员工在装卸工作中受伤,公司以其操作不当自身引起所致,拒绝赔偿,12月2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某动力机械公司支付被告戴先生因工致残程度十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万元。
外来从业人员戴先生于2006年3月,被上海某动力机械公司录用为员工,岗位是装卸工。当时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每月的工资数额和工作时间。2007年5月,戴先生在装卸机器设备过程中,因自己操作不当使手指受伤,经诊断为右中指挤压伤伴末节骨折,虽经治疗但手指仍无法恢复正常功能。同年11月,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戴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12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又出具了鉴定结论书,鉴定戴先生因工致残程度十级。
2008年3月,戴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十级标准工伤待遇费2万元。同年5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机械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支付戴先生十级标准工伤待遇2万元。裁决后机械公司不服,公司认为,戴先生在工作中违反公司制定的操作规范,鲁莽操作致使发生工伤事故。因此,机械公司以戴先生自己的责任引起伤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不支付戴先生十级工伤保险待遇2万元的请求。
戴先生认为,自己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为工作受到伤害,符合工伤条件,并评定为十级伤残,按有关规定享有工伤待遇2万元,公司应当给予伤残的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被告戴先生作为外来从业人员在原告机械公司工作,该公司应当及时为戴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为戴先生缴纳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故戴先生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告承担。机械公司主张因戴先生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引起致残结果为由而不予赔偿,戴先生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并确认了伤残等级,其应当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原告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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