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和谐配合”成解聘理由 财务经理获赔近80万元

在一家光缆公司担任财务经理的索女士,突遭公司解聘,理由是她“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为此,索女士与公司闹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劳动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聘违法,赔偿索女士792951.36元。
索女士于1987年7月进入上海市某光通信公司工作。1995年底,公司与其他公司投资组建成立一光缆公司。1996年3月21日起,索女士和光缆公司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先后担任公司的财务副经理和经理。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年1月1日,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合同约定基本工资总额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由公司直接发放,另一部分通过上海外服公司发放。
2008年6月19日,索女士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称因她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基于公司全局管理的考虑,决定于2008年6月30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而之前一年,索女士的月平均应得工资为人民币32678.14元。无奈之下,索女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收到裁决后,索女士和公司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现公司与索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索女士“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但该理由并非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遂判决,该光缆公司支付索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79295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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