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不回家≠上下班途中

【案情简介】
李某为某大学刚毕业学生,毕业后找了一份满意的工作,平时早上8:30上班,下午5:30下班。某日,李某单位发工资,给李某发了500元奖金。李某非常高兴,于是给在另外单位工作的女友打电话,约其出来吃饭。李某的女友张某当晚要加班,就通知李某于当晚19:00再出去吃饭。张某当天5:30下班后停留在本单位一边等朋友下班,一边上网玩游戏。直到晚上19:00许,李某等到张某后一起走出公司办公楼,准备到张某家附近的一家饭店去吃饭。晚上22:00许,李某吃完饭在该饭店门口被一辆车撞伤,该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由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在获得该车辆的民事赔偿后,李某向单位申请要求认定该次事故为工伤,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该要求遭到单位拒绝后,李某自己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在法定的期限内当地社保部门驳回了李某的申请,认为该次事故不属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李某不服当即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维持。无奈李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社保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庭审认为,李某在正常下班时间后近两个小时才离开公司去吃饭,属于非正常时间下班;非正常下班的理由不是因为加班而是等朋友一起吃饭,并且在等的过程中一直在玩电脑游戏,纯属私人行为,完全与工作无关,不具备非正常时间下班应认定工伤的理由,加之李某正常回家的路线也非去饭店的路上,不符合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因此,法院未认定李某此次事故伤害为工伤,判决支持了该社保部门的认定决定。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其中第二条针对未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从这个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包括三层意思:1、上下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延伸,上下班途中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在工伤认定上,上下班途中视同工作时间对待;2、上下班时间是在合理时间范围内的时间,包括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因为加班加点而产生的与正常时间不同步的上下班时间;3、非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有跟工作有关的合理的理由(如为工作单位的利益而在从事某种活动等等)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没有跟工作有关的合理理由的,不认定为工伤。
【律师点评】
通过上述分析,在本案中李某所受到的机动车伤害是否能认定为工伤的关键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中“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的理解与运用,在法律界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应是这样的: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途中。合理时间的判断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在正常时间上下班;一是在非正常时间上下班,但非正常上下班要想认定为工伤必须有跟工作有关的合理理由。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败诉其关键在于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为只要是自己上班没有回家,下班后无论什么理由回家都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小知识】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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