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医疗期满的前提下,企业选择什么样的方式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大小,但医疗补助费是企业无法逃脱的法律义务。
客户询问问:企业能否以员工医疗期届满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要另行支付医疗补助费?
由于医疗期所涉问题繁多并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现详尽解释如下:
医疗期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三对关系:
一、 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而病假期则是指经用人单位核准的员工因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间。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医疗期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仅可以停工休息而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一般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可见医疗期有固定的计算办法及数额。主要的法律后果是,第一,医疗期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工资;第二,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而病假期则是根据劳动者实际申请的并经单位核准的停工休息期间,主要以实际申请和发生的期间为计算依据,主要的法律后果包括,第一,病假期间可以停工休息;第二,应当支付相应工资。
虽然医疗期是固定的期间,但员工休病假是否超过医疗期则涉及到病休期如何计算为医疗期的问题,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可见,病假期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累计计算医疗期。总的来说,第一,是累计计算;第二,累计计算有法定的范围。超过法定计算周期以外的病休期间不能算做医疗期。
二、 医疗期满与合同期满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合同期满日与与医疗期满日通常不一致,所以实际生活中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已到期,而医疗期还未届满;
(二)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医疗期已经届满;
(三)医疗期与劳动合同期同时届满。
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自动顺延
至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还需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08年1月1日以后的部分纳入计算)和医疗补助费。譬如某员工月工资2000元,05年3月入职,劳动合同08年3月到期,医疗期08年4月到期,则单位需支付终止经济补偿金1000元(半个月工资)及6个月医疗补助费12000元,合计13000元。
对于第二种情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用。如上例,若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则该员工可领3个半月经济补偿金及6个月医疗补助费。
对于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终止合同(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计算方法同前。
三、 经济补偿金与医疗补助费的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另《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用。
由此可见,无论是 “合同期满终止”还是“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解除”,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6个月的的医疗补助费用,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时,劳动者处于“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状态,医疗补助费都应当支付。
而对于经济补偿金,则根据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理由来确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解除与终止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08年1月1日以前劳动者工作年限折合的经济补偿部分。
综上所述,在劳动者医疗期满的前提下,企业选择什么样的方式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大小,但医疗补助费是企业无法逃脱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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