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和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是指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时,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的一笔补助费用。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以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无论是解除劳动合同或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一般是相当于劳动者6个月工资收入,但患重病或绝症的应对额外增加,增加的幅度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医疗补助费是指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时,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的一笔补助费用。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以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无论是解除劳动合同或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一般是相当于劳动者6个月工资收入,但患重病或绝症的应对额外增加,增加的幅度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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