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下岗后到一家洗浴中心从事搓澡工作,双方约定实行提成工资制,即王某提取收入的50%作为工资。一天,王某在为一顾客搓澡时,滑倒在地,造成右腿骨折,为此支付医疗费1.5万元。洗浴中心的老板拒绝给予王某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王某实行提成工资,双方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场地租赁关系。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洗浴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请求。洗浴中心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洗浴中心向王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王某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键是要明确王某与洗浴中心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搓澡工作是洗浴中心开办的服务项目。王某在洗浴中心从事的搓澡工作决定了王某是在完成洗浴中心的工作。并且,洗浴中心与王某约定的是工资分配形式,而不是场地租赁协议。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其次,双方约定的提成工资制,是一种劳动报酬分配形式,也就是说,王某搓澡所创造的收入首先是洗浴中心的收入,这种收入的所有权属于洗浴中心,然后洗浴中心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工资。
提成工资制只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分配形式,不能否定两者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完成洗浴中心的搓澡任务而受伤的,应当属于工伤。由于洗浴中心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洗浴中心承担。(杨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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