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深圳某业公司在一家商场设有经销专柜,张小姐是该公司派到这家商场的一名促销员。2006年3月7日,商场组织了“三八节”拔河比赛。由于赛绳不结实突然断裂,女促销员张小姐随即倒地受伤,左手摔成骨折。经鉴定9级伤残,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
张小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定张小姐属工伤。用人单位药业公司不服,此案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均维持工伤认定结论,判决由药业公司赔偿张小姐医疗费、生活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3.8万余元。
[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七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以及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就本案而言相关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主要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事故伤害。张小姐受到了事故伤害是基本事实,争议在于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的原因。从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的认定的情况来看,对于以上三个条件均作了扩充解释,工作时间不仅指本职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工作场所也不仅指本职工作的地点,还包括其他单位安排的地方,工作原因也不仅指本职工作本身,还包括任何和工作有关或者单位安排的事项。工伤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为保护弱势劳动者人身安全,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公平合理的精神。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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