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官司中的举证时限可分为以下不同阶段:
1.工伤认定阶段的举证时限。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因此,必须在劳保部门所告知的提交补正材料的期间内补交证据材料,否则有败诉的风险。
在劳动仲裁中,仲裁机构也会给双方限定一个提交证据的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提交证据,仲裁机构可以不组织质证。
2.诉讼阶段的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在以往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并不限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结果造成当事人在宣判前仍然有新证据要提交,也使得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为了保证双方公平竞争,督促双方积极举证,保证诉讼效率,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举证期限进行了规定。
首先,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普通程序案件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实践中,通常双方对于举证期限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即使能协商一致,也难以得到法院认可,因此举证期限往往是由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或在庭前谈话时予以指定。
其次,关于举证期限的程序性意义。
第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二,举证期限也是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期限;
第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七日的限制;
第四,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最后,举证期限可以延长。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条件是:
第一,申请原因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申请原因一般不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只需要向法庭陈述困难即可;
第二,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书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超过举证期限所提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三,举证期限经批准延长后,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一般来讲,第一次申请延期举证都会得到批准,但以后的申请就看具体案情而定了,不一定得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