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規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对用人单位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汉支付相关待遇或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或赔偿金。

5.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此还应支付经济补楼

繳费基数低于员工月平均工资,员工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

李某与北京某公司于2008年5月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月工资8500元。双方同时约定,李某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3000元。李某工作半年后,与直接上司交恶,但又不甘心主动辞职,于是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于是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贸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庭审中,公司认为,以3000元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与李某协商一致的结果,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公司并无过错。李某认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双方的约定排除。因此,公司按较低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劳动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企业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构成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审理。

【律师点评】

实务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实践。但是,不少企业为了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打起了“擦边球”,比如,与员工约定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将相应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员工,这种约定往往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员工能否因为企业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以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严格来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包括按照规定的险种、缴费基数以及缴费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因此,企业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构成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裁决,支持了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申诉请求。本案发生在2008年,如果是发生在2009年下半年后,可能就会得到不同的裁决结果。因为,2009年7月北京市下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題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明确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和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两种情形给予了区分,对于前者,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支持;但对于后者,則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按规定险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仅仅是缴费基数较低或发生欠缴,劳动者无权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经济补偿。

另外,关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司法实践中普遍不将其作为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只能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脸法》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査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額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額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査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睑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估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类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