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实际经营者连带给付受伤的员工11余万元。
2008年8月,近60岁的涂老汉在劳务服务部做搬运工,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9月20日,涂老汉被所搬运的铁门砸伤,王九根等人送涂老汉住院治疗并支付了近4万元医疗费。涂老汉在该服务部工作起直至受伤、仲裁、诉讼期间,该服务部经营者胡某始终不曾出面。11月2日涂老汉出院,12月20日经仲裁确认涂老汉与南昌市某劳务服务部系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涂老汉被认定为工伤,七级伤残。7月,涂老汉申请仲裁。王九根对仲裁的裁决承担连带责任不服,故起诉。
王九根诉称:涂老汉发生事故时,我方只是服务部的管理人,并不是实际经营者,涂老汉申请仲裁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自己不承担涂老汉的工伤赔偿金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工商注册南昌市某劳务服务部登记经营者为胡某,但其并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王九根一直在该服务部工作,虽辩称受胡某指派管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王九根系该服务部实际经营者应与南昌市某劳务服务部对涂老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涂老汉与劳务服务部劳动关系解除;南昌市某劳务服务部补发涂老汉工资、支付双倍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11万余元;并为涂老汉工作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王九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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