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是某制造公司的一名正式职工,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大部分职工长期放假赋闲在家中。2007年2月,老王托人介绍到某厂做临时工,每月工资1000元维持生活。2008年5月,老王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出院后,老王找该厂报销医疗费及有关工伤待遇时,该厂领导说老王是临时工,只同意报80%的医疗费,其他费用自理,工伤待遇免谈,要享受工伤待遇应该回去找原单位。但是,原单位也拒绝承担,理由是老王的工伤事故发生不在其公司。这样的情况,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谁承担?
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HR注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只要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与一个用人单位保持合法的劳动关系,同时又与另一个用人单位保持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在现阶段比较普遍,他们发生工伤后待遇应由谁支付,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只要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老王与原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因公司长期放假,自己才到某厂做临时工,是国家政策允许的,虽然与某厂的劳动关系不规范,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而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发生工伤后,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的问题。首先,劳动关系是明确的。老王与某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同时与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容置疑的,从法律上讲,两个用人单位均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是由谁承担更合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其次,确定工伤事故发生地。到某厂做临时工属于个人行为,并非用人单位之间的借调,而且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在某厂(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谁受益、谁负责”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由某厂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某厂表示承担医疗费80%,其他费用自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某厂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其全部医疗费用,支付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这样的情况,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某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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