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小董在某工地干活,傍晚要离开工地时不慎摔伤,导致脾破裂,至今已花去1.4万元的治疗费。而小董所在的建筑公司经理却不承认小董在其单位实习。昨日上午,记者见到了躺在医院病床上的小董,其家长正在为他的医疗费犯愁。
本报记者 孟醒石 实习生 尤敏
事件
大学生工地摔伤
小董是石家庄广播电视大学工程造价专业的大三学生,还未到学校安排的实习期,他便在学校办理了离校实习手续。11月26日,他由同学小许的亲戚介绍,和小许一起到新华区杜北乡一处在建工地干活,建筑公司只管吃住,没有工资。
12月7日17时许,天已经黑了下来,工地上的其他人员离开后,小董和小许也打算下班。二人关上大灯,一同往外走,因为地下室灯光太暗,小董一脚踩空,从在建工地负一层的一个宽40厘米、长60厘米的预留洞摔了下去,摔到3米深的负二层。“事发时,洞口周围既没有挡板,也没有设任何警示标志。”小董回忆受伤时的情形说。
当时,小董感觉肚子疼得喘不上气来,小许跑下去,将他扶到一楼,通知了建筑公司冯经理。冯经理立即开车将小董送到省人民医院,并为小董支付了1000元的检查费用。检查结果是脾破裂,医生考虑到小董今年才21岁,就没有进行手术,而是选择了保守治疗。
家属
希望建筑公司承担医疗费
昨日上午,记者在省人民医院病房见到了小董,他正躺在病床上输液。小董的妈妈说,孩子现在只能在别人的扶助下才能坐起来,还不能下床走动。
小董的哥哥说,弟弟已经花去了1.4万元的治疗费,而且后期的治疗费还在不断增加。事情发生后,建筑公司冯经理除当天支付1000多元检查费外,又给了2000元,但之后便不愿再支付费用。
“我一直在家务农,家中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孩子父亲每月1000多元的工资。现在,住院一天的费用在600元左右,还不知道要花多少钱呢。现在花的钱都是东拼西凑借来的,希望建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医疗费。”小董的妈妈含着泪说。
建筑公司
他没有在我们这里实习
记者联系了该建筑公司的冯经理,冯经理说:“小董没有在我们公司实习,在我们公司实习的是小许,小董只是在跟小许做伴。事情发生之后,我们按人道主义原则,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并先后支付了3000多元的医疗费,已经仁至义尽。”
随后,记者联系了小许,他说:“的确是我的亲戚帮忙联系的这家建筑公司,我和小董与这家建筑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实习协议》,但这段时间我和小董一直在工地一起劳动。”
学校
将协助学生维权
石家庄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学生工作的张老师说:“小董他们这一届学生都还在上课,这次是小董和小许自主实习,学校并不赞成学生自主实习,但因很多实习和就业有关,所以学校也不能反对。小董去实习之前,在学校办理了离校实习手续,手续上有家长的签字,上面注明,在实习期间出现任何意外,与学校没有关系。但学校领导表示,将协助学生维权”。
观点
实习中能否算工伤,律师看法不同
就此,张玉柱律师认为,当事人只要符合以下3个条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关系受伤的,就足以构成工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作为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他建议小董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同时,张玉柱律师还表示,目前,迫于就业的压力,很多学生选择提前离校,并想方设法地寻找和争取实习的机会,而往往会忽略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他提醒仍在实习期的大学生,要注意及时申请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如果企业拒绝签订《实习协议》,那大学生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譬如:企业发的上岗证、出入证、技能培训证等相关证件,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
而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孙为律师则认为,该建筑公司既然已经安排小董进行工作,就应属于在该建筑公司实习。但实习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其所受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小董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孙为说,目前我国法律对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孙为律师建议,实习期间为了避免对责任的承担产生纠纷,实习上岗前应当由学校、实习生本人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划分,从而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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