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指被绞厂方认为自残 工伤已被认定厂方拒不赔偿

梁女士是小榄镇某厂的一名员工,2010年11月,她被冲压机皮带绞伤左手食指。但厂方却认为其属自残行为,并对中山市人社局有关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买账,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拒绝适用简易程序拖延赔偿时间。
■案情回放
2010年11月,在小榄镇某厂工作的梁女士上班期间被冲压机皮带绞伤左手食指,后经医院诊断为骨折。梁女士遂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向该厂发出通知书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并告知相应法律后果,未得到回复。随后,人社局向梁女士及原告经营者庞某进行调查。2011年5月,人社局认定梁女士为工伤,并将决定书送达原告。
2011年7月7日,该厂不服,遂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上,该厂认为梁女士左手食指受伤是其故意违反操作规定,属自残行为,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却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梁女士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认定第三人的受伤为工伤,并无不当,维持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欲拖延甚至赖账
袁海峰(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在这个案件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在工伤认定阶段同意认定为工伤,诉讼中对证据亦无异议,最后陈述也认为工伤认定决定合法,却仍要打这场官司,而且不同意采用简易程序。类似的行政诉讼案件还有不少。有的原告代理人甚至当庭承认打这场官司,只是为了拖延赔偿时间,或者希望通过协调来解决问题。由于法院的工伤认定只是员工索赔的第一步,因此,有些员工为了早日拿到赔偿款,会同意接受协调。
魏芸据(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部分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知悉简易程序的审限仅有45天时,为了拖延时间都拒绝适用简易程序。我们为此做过专题调研,发现在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69件案件中,其中25件为人力社保类案件,且三分之一的案件是用人单位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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