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雇员在工作时间如厕不慎摔伤,雇主却认为不属于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超市方承担。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雇主某蜂业公司赔偿徐阿姨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
年近60岁的徐阿姨退休后受雇于闵行欧尚超市中的蜂业公司,任柜台营业员。去年6月26日下午,徐阿姨从超市卫生间出来回柜台,因路面湿滑而摔倒受伤。经鉴定,她的左髌骨骨折,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属于10级伤残。事后,徐阿姨将蜂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近14万元。
然而蜂业公司不同意赔偿请求,辩称:徐阿姨是在从厕所回柜台的路上摔倒受伤,并不是在工作中、即柜台边受伤;徐阿姨是因超市地面湿滑受伤,并非由本公司侵权引起,所以应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蜂业公司要求追加欧尚超市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认为,徐阿姨和蜂业公司的雇佣关系成立。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蜂业公司提出徐阿姨并非在柜台边受伤,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上卫生间是正常生理现象,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蜂业公司以此否认她是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理由不能成立。另外,由于徐阿姨选择雇佣关系提出诉请主张,蜂业公司要求追加欧尚超市作为当事人,也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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