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年仅28岁的女教师,在开会期间突然发病身亡。这一事件在平舆县城传得沸沸扬扬。工伤认定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和法院两个截然不同的结论,使得案件更加引人关注。
2010年8月30日下午,平舆县东皇街办事处大凡学校青年女教师刘霞接校领导通知去开全体会。开会过程中,校长孔洪流发现刘霞气色异常,便让她暂时离开会议室。据目击者回忆,刘霞离开会议室后,到校园内一个菜园内拔了些菜,然后坐在菜地台阶上休息。等到人们发现时,刘霞已昏迷过去,后被同事们送往医院,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刘霞的父亲刘道同向当地人社局为女儿申请工伤。2011年7月15日,平舆县人社局拿出一份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刘霞的亲属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平舆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7月14日给我们送达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而决定书署的日期却是2011年7月15日。开会时,孔洪流看到刘霞不舒服,主动提出让其离开会议室休息。而在以后的证明材料上,在场的孔洪流、冯中华、刘广平均对这一细节矢口否认,一致声称刘霞是在菜园中因病发作而亡……”采访时,刘霞的亲属提出质疑,呼吁法律还刘霞一个公道。
平舆县人社局认为,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于今年年初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辩论中,平舆县人社局代理人认为:根据校长孔洪流的证词,刘霞在开会期间并没有发生身体不适。至于刘霞为什么会在菜园中死亡,医院也没有明确结论。刘霞的猝死,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完全是因身体疾病所致,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证据前后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平舆县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判定本案的证据、依据。今年1月1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俺女儿是死在工作岗位上的,许多同事都可以证明当天的情况。为什么事情还要闹到法院?真令人伤心!”近日,刘霞的父亲刘道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依然沉浸在失去爱女的悲痛之中。
至今,这起案件仍旧是当地群众茶余饭后议论的一个话题。刘霞之死到底是否工伤,相信许多人都在期待最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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