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退休年龄发挥余热,如果工作中不小心受伤,算不算工伤?
53岁的郭阿姨就为此与单位闹得很不愉快。她在工作时一不小心摔倒在地,左膝盖摔骨折了。
令她略感宽慰的是,最终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中原区法院都认定,她属于工伤。
现场
老人酒店打工时,把左膝盖摔骨折了
53岁的郭阿姨老家在新密,2009年年初,她来到郑州金水路一家大酒店,从事保洁工作。双方还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
郭阿姨说,意外发生在去年1月的一天,清晨6时40分左右,她早早来到单位,打卡更换工装后,去倒垃圾回来的路上,途经员工通道时,因天冷地滑,一不小心,摔倒在了通道斜坡上,当时,她膝盖疼得厉害,站不起来了。
后来,在工友的帮助下,她被送到了医院,经医生诊断,她的左髌骨骨折。经治疗后,她要求单位按工伤对待,做出一些补偿。可是,遭到了拒绝。
单位负责人称,她根本不是在单位工作时间摔伤的。同时还提出,她已超出退休年龄,依据法律规定,无权要求按工伤对待。
宣判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算工伤
郭阿姨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按工伤来对待。还有工友证明,郭阿姨确实是在上班时摔伤的。
大酒店负责人重申了观点:依据法律规定,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与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而认定工伤的前提,首先是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而按照相关规定,女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了郭阿姨的请求,认为她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解释,郭阿姨虽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根据规定,并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外。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结果送达后,大酒店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郭阿姨的工伤认定。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认为郭阿姨是一个农民工,不属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判决下达后,大酒店再次提起上诉。8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大酒店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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