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3岁的老武从农村来到济南,经人介绍到一家公司看大门。一天傍晚,公司来了两个满身酒气的男子,要找公司老板,老武告诉他们已经下班,老板不在。两人不听,继续往办公楼里走,劝阻中老武被其中一男子挥手打中右眼,两男子随即逃之夭夭。虽经医院抢救,但最终因伤势严重,导致老武右眼失明。老武找到公司老板,要求按工伤处理,被老板拒绝。老板说,他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不是公司的职工,只有职工才能按工伤处理。
其实,不管《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定性为劳务关系。像老武这样,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定性为劳动关系。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 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在公司老板拒绝按工伤处理的情况下,老武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自行申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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