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外地农民工与本地企业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小程是从贵州来无锡打工人员,2007年4月经老乡介绍到某锅炉公司上班。同年7月初,小程被安排到上海工地工作,结果被重达几吨的铁桶桶身砸伤了左脚,紧急送到医院救治。之后小程了解到象他这样在工作时受伤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赔偿,出院后的小程开始了维权道路,没想到锅炉公司称小程并不是公司员工,而是由钱某某雇佣的,公司与钱某某之间只是承包关系,小程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一时间,小程茫然了,锅炉公司?钱某某?究竟谁该为小程的受伤负责。
经法院查明,锅炉公司将车间租赁给了王某,王某便以锅炉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上海某工地的铁桶业务,再发包给了钱某某,小程则是被钱某某安排到上海工地工作的,工资也由钱某某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情况,王某是以锅炉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业务,应认定该业务是锅炉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且锅炉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钱某某,因此确认小程与锅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事故发生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并不只是工伤待遇赔偿,常常会同时涉及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争议。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伤保险成为农民工劳动争议集中的领域且往往会联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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