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或者职业病死亡,该享受工亡待遇。这个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
但是,职工在职期间,如果是非因工死亡或病亡,能享受什么待遇吗?答案是肯定的。主要是法律法规依据有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居然还没失效,这是我所知道的最古老的现行有效法律,虽然在法治发达国家,一部法律几百年还在使用的很多),劳动部195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这是我所知道唯一一部名为“草案”却已生效的法规)。
简单来说,非因工死亡有两项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5000元。不论生前的工资与级别,5000元包干。退休职工死亡由养老基金发放。在职职工由单位负责。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一人的,48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两人的,72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三人以上的,9600元。分别按6、9、12个月死亡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另外注意:1、直系亲属有一定范围,未成年人有年龄限制;2、需确实无人供养。退休职工亦由社保支付。
严格来说,上面这些法律法规在适用上都有问题。原《劳动保险条例》是说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这些待遇。但现在都由企业来支付。我们在实务中似乎极少见到这种案例,我估计很多私企根本不知道这种规定,很多劳动者同样不知道。当然,实际生活如果发生职工死亡,企业出于人道主义,一般还是会给些钱。
附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九五一年政务院发布一九五三年政务院修正)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 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 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 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 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 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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