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都能享受什么待遇?

    1、工伤人员都能享受什么待遇?
    答:因工受伤的职工可享有:
    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确定等级的工伤人员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伤残津贴,确需护理者可享受生活护理费,解除、终止合同者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职工还可享有: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除外),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还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2、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它包括哪些内容?
    答: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享受什么待遇?
    答:停工留薪期过去叫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为遏制小伤大养、休工无限期等现象,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这里所称的原待遇是指职工在受伤或未被确诊患职业病前,原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而发给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4、什么是工伤职工伤残待遇?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是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本人的伤残等级而享受的有关待遇的统称。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主要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3)生活护理费;(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什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10级的企业职工,为补偿其受伤时的工资收入损失,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的补偿金。
    6、什么是工伤医疗补助金?
    答: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于用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6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用于工伤治疗的一次性补助金,使工伤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工伤病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的能够有一定的医疗保障。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7、什么是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6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次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8、如何理解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基数的本人工资?
    答:《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会保险机构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种社会保险待遇时,都是以缴费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
    为了缩小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9、民工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只要是有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就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即使是临时工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0、农民工所享受的伤残待遇与城镇职工享受的待遇一致吗?
    答:按照有关的工伤规定,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待遇是一致的,并不因为身份不同而有区别。
    11、1979年参加工作的工伤职工,单位解除到期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答:按伤残级别,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2、工伤部位旧伤复发该怎么办?
    刘立户是造纸厂的一名工龄为30年的工人,现在年龄49岁。曾于2002年11月1日因公办事被汽车撞伤,并2003年8月交通队让肇事者对其进行赔偿,现在已经了结,并且其被工厂定为工伤。但是现在,病情又有复发。
    请问:工厂是否100%给予报销医疗费?他能否提前退休?
    答: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该给予100%医疗费报销;我国现有法律政策没有规定工伤职工可以提前退休,但是破产企业的职工例外。
    13、受伤时间是2003年1月,2003年8月正式确诊停工治疗,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从哪个月开始计算?
    答:应该从2003年8月之前的12个月工资计算。实务中常有人理解“受伤前的12个月”即只指发生伤害事故时的前12个月,这是非常机械的理解,考虑到现实中的各种情况的发生,有很多伤害事故存在隐蔽性,工伤职工没能及时就诊或者医疗单位因为疏忽没能及时确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应该比照职业病的工伤确定时间即确诊之日算起,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应当自正式确诊、停工治疗时起计算才是合适的。
    14、因工伤事故未上班,单位能否不向其支付缺勤期间的工资?
    答:现在可以暂时不支付,如果认定为工伤就应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15、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待遇如何给付?
    答: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人员所在居住地的社会保障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人员的待遇。待基金下拨后,支付给工伤人员。
    16、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发生非工伤费用应怎么处理?
    答:按照当地的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17、工伤职工已重新就业,如果旧伤复发的怎么办?
    北京的一位朋友问:5?10级的工伤职工在按市政府令140号第36条办理手续,重新就业有用人单位,如果旧伤复发,能否按国务院375号令的36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已经按照按北京市政府令140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办理手续,重新就业有用人单位,如果旧伤复发不能按国务院375号令(指《工伤保险条例》)的36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8、如果退休后被认定为职业病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先按基本医疗待遇报销了医疗费,后被认定为工伤,其医疗费如何处理?答:如果退休后被认定为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工伤前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认定之后的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之间不能划转;但是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自己承担的部分。
    19、2003年已向工伤职工提供的待遇低于现规定的,是否需要调整?
    我公司员工在2003年8月份从外地回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我们在2003年业已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北京市当时的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了相应工伤医疗期及其他待遇,至今该员工的伤残认定结果尚未下来。鉴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员工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请问我单位2003年业已按照《试行办法》向该员工提供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对该条例制订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的待遇的,2004年是否需要按照新规定加以调整?
    答:不用调整。
    2004年伤残认定结果出来后应该给予该同志的工伤待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对该条例制订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20、单位应如何给复工后的工伤职工确定工资待遇?
    1999年北京市政府48号令指出,“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03年北京市政府140号令没有在这方面对工伤职工的待遇明确给出保障,请问工伤职工这方面的权益如何争取?单位应参照什么标准给工伤职工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没有在职伤残补助金,重新工作后,按照单位的内部分配制度执行。
    21、在私营企业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私企工作的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22、工伤获赔工资与复工后补偿降低工资部分的工资是否同一个?
    答:是一个,举例来说,我获赔偿十个月工资为12,000元,每月工资就是1200元,我上班后工资降为700元,按工伤保险规定企业每月补偿降低工资部分的90%:(1200-700=500)×90%=450元。
    23、由于交通事故引起工伤,已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完结。工伤待遇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答:如果赔偿总额超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如果未超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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