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食堂发病 为何不算工伤

老张(化名)在单位发病住院,后因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老张家属认为其是在单位发病后死亡的,应当算工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和抚恤金。那么,是否在单位发病就是工伤呢?老张发病时已经在原单位退休,其家属主张为老张补缴8年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合法吗?

单位食堂吃饭突然发病

家属诉讼要求补缴保险

老张是本市一家制衣公司的员工,2007年元旦,全厂放假一天,老张因家中有事又请假回家休息了几天。1月5日上班后,他经常说头疼,吃了不少去疼片、脑宁,同事见状劝其回家休息,可老张认为自己只是感冒,回宿舍睡一会儿就行,又坚持工作了一段时间。

1月30日下班后,老张又说头疼,和同事一起在食堂就餐时,按以往习惯,老张要了一杯白酒,又要了两个小菜。酒后老张右手抽搐,嘴流口水、全身开始出虚汗。单位值班人员立即联系120急救车,当时被告知急救中心派车需两小时才能到达。单位值班人员立即联系一辆大发车,将老张送往附近医院,医院见病人的状况无力救治,建议转院抢救。老张又被送至天津环湖医院,单位人员通知了老张的家属。2月3日,老张因脑出血抢救无效病逝。

老张去世后,老张的家属认为,老张是在单位发病住院并最终死亡的,该算“工伤”,因此对用工单位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企业为老张补缴8年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单位称其病故而非工亡

仲裁一次性给付1000元

用人单位表示,老张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病死亡,因此不属于工亡,应属于病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老张不符合工伤条件。

同时,老张的死亡后果不是由用人单位的行为造成的,也不是从事雇用活动中死亡。因此,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他的死亡也不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条件。

对于家属主张的为老张补缴8年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用人单位认为,老张的死亡既然不属于工伤,也不构成人身损害,不应为其补缴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申诉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缴纳工伤、失业保险,前提是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民工除外)。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老张原为时装总厂职工,其劳动关系在时装总厂,时装总厂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现用人单位与老张未建立劳动关系,只有雇用关系,补缴工伤、失业保险,没有法律根据。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同意用人单位的反驳意见,最终经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被申请人在接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于2009年3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元。2.申请人在领取上述款项后,不得就老张工伤、失业保险、抚恤金等一切事宜再向被申请人提出任何要求。

【法律讲堂】

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鞠家莉

1.如何认定工伤

简单概述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人上班时间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是单位指派的,其在从事被指派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二是工人上班时间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不是单位指派的,但是为单位的利益而致伤,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予制止或默许的,也视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都有详细规定。

本案中,老张下班后就餐时发病,餐后不需要继续加班,如同下班到家后发病,经抢救无效病故一样,不属于工伤。其家属若想请求认定工伤,应当在事发后一年之内向有关部门请求。

2.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老张属于原单位的内退员工,原企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直至其退休。他与制衣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该单位员工,没有与该单位建立管理、社保、工会、行政等各项关系。

总之,员工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社保关系,不可能同时由多个单位为其缴纳多份的各项社会保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社保关系是形成劳动关系的最显著标志,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赵雯晔)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