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该男子因违章驾驶故认定其不属于且不视同为工伤,其家属不服,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松江区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劳动仲裁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
2009年6月,俞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要求俞某所在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经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俞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因其自身主观原因造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俞某的死亡不属于且不视同为工伤。俞某家属讨要死亡赔偿金未果便提起行政复议,相关行政机关也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故俞某家属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原告俞某家属提供相关条例作为证据,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为人保局作出对俞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错误的。
法院认为,俞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发生该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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