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受损,根据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医学专家。运用医学手段和方法,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评定制度。目前,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共有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条例规定,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个级别: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果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由此作出最众结论。
劳动鉴定范围主要包括:
1、职工因工伤残达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序以上,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
2、职工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病,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退休或退职的;
3、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动鉴定问题的;
4、对劳动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等。
省、市、县级劳动鉴定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为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医疗单位的各科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通常设在劳动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其所出具的劳动鉴定结论与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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